近来,德州海关开出了本年以来,榜首份行政处分决议书,其文号为:德关快违字【2023】0001号)。
当事人手册B437022A0019和B437022A0023存案制品为滤波器线圈、混波器,料件为铁氧体粉制磁芯、铜制绕组电线、白片、基座等,两手册均未核销。B437022A0019手册自建立至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共申报该手册第11项料件铁氧体粉制磁芯进口27620个,折算可出口制品27620个,而当事人在2022年9月28日之前,已累计出口该手册项下制品40513个,超出可出口数量12893 个(触及报关单327、123、 914),出超制品折合保税料件铁班体粉制磁芯12893个,价值约1.34万元公民 币。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和9月18日在手册B437022A0023项下申报出口制品若干,报关单号 128、564,制品折合料件铁氧体粉制磁芯分别为2590个和 1410个。而出口以上制品时手册项下对应料件并未进口,价值约公民币1.09万元。综上,当事 人于来料加工交易手册B437022A0019和B437022A0023中串换料件铁氧体粉制磁芯,数员为 16893个,货值约2.43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状况阐明、报关单、涉案料件出入库明细、当事人资质证明为证。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公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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