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星星写了一篇《 从“刘畊宏”谈姓名中的异体字 》。大意是,“畊”是“耕”的异体字,但用在姓名当中可以保留。
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以保留。
姓氏,指的是百家姓里的“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姓名包括了姓氏和名字。比如,“刘畊宏”里,“刘”是姓,“畊宏”是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刘”可以用异体字,而“畊宏”不可以。但是,似乎目前这条法律条文的应用得到了扩大,名字中的异体字也能够获得保留。
不仅对于港澳台人士姓名中的异体字予以了保留,一些大陆人士姓名中的异体字同样得到保留。
星星找到了两个例子:演员牛犇的“犇”、运动员吉喆的“喆”,分别是“奔”和“哲”的异体字,但予以保留。它们变成了仅在人名中使用的规范汉字。
《现代汉语词典里》,都分别设置了相应条目。根据凡例,括号里带有一个“*”号的字,都是异体字。而“犇”和“喆”的注释,都精确指出了“用于人名”。
星星认为,只要下功夫研究,多数问题都可以努力找到答案。果不其然,两个关于文字的规范文件,都作出了允许在人名中使用异体字的规定。
全国报纸编校质量委员会1997年公布的《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规定:“报纸上不得使用异体字。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人名(特别是古代人名)中的异体字允许使用。”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规定,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原只限于姓氏使用异体字,用在名字中也不计错”。
两个规范性文件,第一个是评比规则,第二个是行业规范。相较而言,第二个文件(简称为“《细则》”)的位阶更高。
《细则》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2011年更名为“中国出版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拟制,并邀请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若干专家参与审定。
对于从姓氏扩大到名字里使用异体字的情况,《细则》表示“不计错”,实际上就是允许。
当代社会,法律和法规、管理办法、细则、行业规范等构成了人们办事参照的准则。咱们不可以简单狭义地就认为仅仅需要成文的法律就够了。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因此,理解法律,最重要的是学会怎么样解释法律。
罗翔老师在《刑法学讲义》中写道:首先,解释法律必须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突破语言的极限,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次,在语言的范围以内,当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要进行解释。
星星认为,关于名字中能采用异体字的扩大解释,是一种对立法精神恰当的引申理解。因为严格只在姓氏保留,而在名字中禁止使用异体字,可能会造成现实里的诸多不便。
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不仅催生了语言文字的变化,也产生了诸多新鲜的法律问题。世间万物都是不断运动的,语言是活的,法律也是活的。
“看看忙碌的世界,是否依然孤独地转个不停……”处在变化世界中的我们,应当怎么样看待不断变动的组成要素呢?